关于编报2026年全民健康建设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一、支持范围
(一)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支持纳入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储备库名单、已在“十四五”期间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的中央本级医院项目建设。聚焦边境(口岸)城市,支持相关地市级疾控中心提标扩能,推动具备境外输入和市域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围绕边境(口岸)县以及常住人口超过80万的县,加强县级疾控中心升级改造,筑牢疫情防控基层一线网底。
(二)血液安全保障
支持省级血液中心补齐设施设备短板,满足血液安全保障需求。支持常住人口数超过500万的地市等重点地区加强相关地市级中心血站建设,改善固定采血点和血液存储设施等条件,根据需要增配流动献血车。
(三)医疗卫生强基
以县域(含参照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县级市和区)为单位,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为主体,推进县域医学影像、心电诊断、医学检验、消毒供应、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等资源共享中心提标扩能,支持县级医院薄弱专科、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专区、县域巡回诊疗服务能力等建设。探索以省份为单位统筹推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支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符合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盘活存量资源,提升长期护理有关能力。
(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聚焦重大疾病,支持中央本级和省域优质医院改造更新提升设施设备等方面基础条件,加强内涵建设和临床诊疗能力提升。推动84个人口流入重点城市之外的地市三级医院(含中心城区区级三级医院),围绕重点病种和急需专科,将4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成2—3人间病房,切实补齐病房环境和适老(儿)化设施短板,提升群众就医体验。
(五)中医药振兴发展
支持纳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储备库和培育库项目建设,提升中医药基础研究、优势病种诊疗、高层次人才培养、中药新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六)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
支持省级高水平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支持人口大市或精神卫生资源薄弱的地级市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科建设,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加强国家区域生殖健康中心建设。
对纳入“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储备库和培育库、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十五五”时期继续支持。
二、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政策。涉藏州县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1. 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超过3亿元,地市级疾控机构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县级疾控机构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 省级血液中心、地市级中心血站单个项目安排额度分别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
3. 医疗卫生强基按县域支持统筹,本年度安排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4. 地市级及以上、中心城区区级三级医院病房改造单个项目安排额度分别不超过2亿元、1亿元。
5. 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超过1.5亿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超过1亿元。
6. 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单个省级、地市级项目安排额度分别不超过2亿元、1亿元。
7. “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各专项单个项目安排额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国家区域生殖健康中心等其他专项单个项目安排额度根据相应规定要求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将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联合申报文件、2026年全民健康建设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2026年全民健康建设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结合实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省卫生健康委(规信处)、省中医药局(规财处)、省疾控局(规划法规处),同时将申报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成熟度要求
卫生健康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突出项目成熟先行,所有申报投资的项目要求前期工作成熟、已批复可研报告,优先支持往年结转续建项目,保障开工在建项目和2026年6月底前可开工项目。请各地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先行开工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资金责任与债务风险
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公立医院分院区规模要求。
(四)投资安排方式与责任人要求
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为“直接投资”,明确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应随文逐一报送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报,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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